臺北市藥劑生公會組織章程
58.08.22.北市社一字第10750號核准修改
63.04.12.北市社一字第855號核准修改
64.07.03.北市社一字第19168號核准修改
65.05.08.北市社一字第15109號核准修改
70.05.14.北市社一字第18452號核准修改
71.05.12.北市社一字第17326號核准修改
74.05.08.北市社一字第19287號核准修改
79.06.04.北市社一字第19111號核准修改
81.04.28.北市社一字第16089號核准修改
86.05.08.北市社一字第25321號核准修改
93.05.11.北市社一字第9023537800號核准修改
113.05.17.北市社團字第1133058296號核淮修改
114.05.19.北市社團字第1143089233號核准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定為台北市藥劑生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聯絡感情研究藥學,增進社會福利並謀藥業之發展,而促進建設新台灣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會 務
第 四 條:本會之會務如下
一、關於政府之諮詢及委辦事項。
二、關於藥學及藥事之研究改進。
三、關於增進社會保健及藥事知識之指導。
四、關於會員執行業務之調查統計及指導。
五、組織有關藥業研究或演講會。
六、辦理合於第二條所揭旨之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五 條:凡在本區域內或鄰近鄉鎮市區通勤,領有藥劑生證書並經向衛生主管官署領開業執照而管理藥商業務,或在政府機關醫院服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申請入會時須填入會申請書,並附繳證件經由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 六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背叛中華民國證據確實者。
二、受藥師法所定受除名處分者。
第 七 條:會員均有發言表決選舉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八 條: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 九 條:會員如依法加入本會,違反章程及決議案,超過二年不按時繳納會費者,經催繳仍未繳納者,得按其情形輕重分別由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提經會員大會議決將其事實證據報經衛生主管機關予以除名處分,并呈報社會主管官署備查。
第 十 條:會員停權後要恢復會籍,經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查證未註銷執業執照,且仍在執業者需繳清欠繳常年會費,始得恢復會籍。若已註銷執業登記,未來執業須重新申請入會。
第 十一 條:會員如辦理歇業或至其他縣市執業,需至本會辦理退會手續,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月份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選舉法投票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另設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未遞補前不得列席會議。
第 十三 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四 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中互選之,并就當選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并綜理一切會務。監事會由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經常到會監察會務。
第 十五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議案。
二、召集會員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 十六 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會務。
第 十七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本會之財政出入。
第 十八 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十九 條: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處理業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者由會員大會決議解除之。
第 二十 條:本會理監事均為名譽職。
第二十一條:本會出席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由理監事會選舉之,但當選人不以理監事為限。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顧問若干名,就本會對外對內重大事項,應付理事長諮詢意見,其任期與理事同,顧問均為名譽職必要時得請列席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事務所得設辦事人員若干名,分別辦理事務,其他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會員不過半數者得行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所得結果通知各會員,於一星期後二星期內重行召集會員大會,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決議。
第二十六條: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出席會員不滿三分之二得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其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結果通告會員,於一星期後二星期內重行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對假決議行其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理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人之選任及關于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能決議,可否同數之時取決於主席。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監事全體之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理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分左列:
一、會員入會費:每名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元於入會時繳清。
二、常年會費:每名每月新台幣叁佰元以每壹年繳納一次。
三、會員捐助款
四、其他費用
五、特別捐:視需要時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提議會員大會通過,并呈請主管官署核准後募捐之。
第三十二條:會員退會時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末日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製報告書,提出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官署核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大會決議呈請台北市政府修改。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并呈請台北市政府備案施行。
第三十七條: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藥劑生公會。